安省一名华裔女子与一名西人男子同居7年后分手。不料分手后被男方告上法庭,男方以自己残障为由要求女方支付赡养费。同时要求女方按每小时$50的标准支付自己维修房子、做家务、带孩子的费用,总计高达$36.8万,这还不算,男方认为女方在同居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7年中升值不少,升值部分他也要分一半,最后法官拒绝了男方的大部分要求,但判令女方需支付赡养费。
法庭文件显示,47岁的华裔女子与46岁的西人男子在2005年开始谈恋爱,当时两人各自分别与前配偶育有一名女儿。2009年10月15日两人开始同居,之后便像一家人一样过日子,曾一起结伴外出和旅行,虽然中间也闹过矛盾,但不久就和好了。2015年两个人彻底分手。
两人同居时,男方失业。2010年男方出车祸,之后就没再重返工作岗位,失业前的年收入约为6.5万元。而女方则一直全职工作,年收入在7.05万元至8.5万元之间。到2016年后,女方年收入超过9万元。
男方在法庭上称由于双方达成了协议,由他留在家中照顾孩子,从而使女方可以专注于工作。但法官否定了这一说法,实际上此时女方的女儿已经长大,不需要男方单独照顾。而女方拿出证据包括劝说男方寻找工作,在男方失业在家期间女方依旧做吸尘、洗衣、做饭等大量家务。
男方称其为房屋提供维修保养,以时薪50元计算,加上照顾孩子、做家务,劳动价值接近36.8万元,这其中包括2000多元的材料费。法官认为这是不合理的,两个人同居7年,男方索取平均每年超过5万元,这已超过了女方税前收入的一半以上。
而女方同居前自掏腰包购买的住宅,同居期间房屋的相关开支,包括房屋按揭贷款、物业税和水电费等全由女方支付,所以男方既没有资格分享女方的房产,也没有资格就其对房屋进行维修保养寻求经济补偿。
不过,法官裁定男方有权获取短期的赡养费,女方向男方支付赡养费的日期追溯至2016年1月1日开始。除此以外男方无权索取任何经济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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